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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浙江新聞3月15日電(范宇斌 李佳敏)記者15日從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獲悉,一宗假冒注冊商標案件已由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20年底,臺州市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王先生投訴,稱8月份在“沃隆每日堅果專售”淘寶店購買的2盒沃隆“每日堅果”發現分量和質量問題,分量少了很多,且核桃仁上還有蟲子咬過。
王先生說:“這次買到的‘每日堅果’口感偏差,分量少,吃起來有些軟?!贝撕?,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樣移送相關質檢公司檢驗后,結論為不合格。
近年來,以獨立小包裝為主的混合類“每日堅果”備受消費者青睞,也成了不少不法分子競相造假牟利的對象。
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潘某某、劉某華(潘某某丈夫)、劉某珍(劉某華姐姐)三人租賃湖南省冷水江市某某村的幾處房屋作為生產車間,組織工人生產大量“每日堅果”產品,在未取得“沃隆”商標持有人青島沃隆食品有限公司所持有使用許可的情況下,通過網絡平臺銷售假冒沃隆注冊商標的“每日堅果”,并銷往浙江仙居等全國各地。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潘某斌(潘某某弟弟)加入該團伙,負責包裝材料運輸、成品發貨等。至2020年11月被查獲,潘某某等人通過淘寶、網絡平臺所銷售的假冒偽劣沃隆牌堅果合計人民幣1830余萬元,潘某斌參與期間銷售人民幣700余萬元。
2021年8月23日,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對被告人潘某某、劉某華、劉某珍、曾某某、潘某斌提起公訴。
近日,椒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潘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劉某華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劉某珍、曾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潘某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對五被告人處以相應的罰金。
椒江區人民法院檢察官提醒,該類制假作坊通常沒有食品加工許可證照,生產加工衛生條件差,工人沒有采取任何衛生防護,徒手對散落的原材料進行加工、分裝,嚴重危害民眾健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