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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滬衛監督〔2012〕43號)之規定:《衛生許可證》延續每四年一次換證;復核每兩年復核一次貼花。經營者應當在《衛生許可證》延續/復核期屆滿前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為辦理延續/復核手續更簡捷,現將相關事宜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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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材料目錄(延續/復核提交材料一致)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
(二)一年內有效公共場所檢測報告原件和復印件;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單位應提交一年內有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三)企業(個體)有效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業主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五)衛生管理員培訓合格證原件(注:小于50平方米的理發店除外)。
二、程序(延續:現場審核后換證;復核:當場辦結貼花)
接收材料→材料齊全受理→審核→符合條件→(換證)/復核(貼花)。
三、提示
(一)接到告知書后,先查閱存檔材料,發現以下情況迅速處理:
1、《許可證》已到期的單位應速來窗口申請,逾期按新證辦理。
2、無或已過有效期的檢測報告,應立即電話預約委托。
3、遺失《許可證》,按規定辦理“補證”手續。
4、確需“變更”且符合變更條件的,請辦理“變更”手續后加復核貼花。